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根据常规情况下的法律原则,同伴在结伴出游时有义务尽力保护彼此的安全。然而,责任是否能够最终归咎于同伴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管辖区域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一般情况下,同伴可能会被认为部分负有责任,尤其是在事故中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或救护行动的情况下。同伴可能会被追究责任,例如,如果同伴没有及时发现或回应溺水的紧急情况,或者没有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救助等。
然而,最终的责任判定可能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旅行团体或组织的规定、同伴之间的协议或契约以及发生事故的具体环境、情况等。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建议寻求法律咨询以了解适用的法律和责任规定。
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亡的,同伴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是同伴有及时施救或向他人求救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是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有一定责任,因为结伴出游,伙伴之间负有互相救助的义务,一旦对方出现意外情况,伙伴一定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遇险情况全力进行救助,如果做不到这些,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放暑假期间,出去玩溺水身亡,这与学校及老师无关,与溺水处的管理有关!若是野外池塘、河流、湖泊等地身亡,这如何找责任人?
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学校派员安慰救助应该少不了!
放暑假前,学校老师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付家庭报告书通知家长,要求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学生不听教育,溺水身亡,学校老师没有要负的责任。出于人道,学校老师可劝慰家长,节哀顺变。
暑假期间学校休,
学生均已回家乡:
通常学校会提示,
安全渡假有告知:
还要通知其家中,
至此学校已尽责:
家中父母要尽心,
常鸣警钟多提醒:
学生自己要自觉,
人生美好命一条:
如果无视莫怪人,
放松警惕易遭殃:
山塘水库到处有,
江河湖泊也不少:
外出游玩溺水亡,
怪天怪地怪自己!
与学校无关。自放暑假开始,孩子回到家里时,对孩子的监护权就由学校转移到了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的人身生命安全就完全由该监护人承担了。这期间,孩子出玩溺水身亡的责任承担,就是该监护人。学校此时没有了监护的义务,自然也不承担监护责任了。所以暑假期间,学生溺亡,与学上没有关系,
当然,学校有义务和责任首先教育和提醒学生注意溺水,不要私自下塘堰河湖洗澡玩水。即使没有尽到这个教育提醒责任,暑假学生溺亡,学校也没有任何责任。
至于有的学校为了息事宁人,给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所谓的人道主义援助,是另一回事了。
BHW,现在由于学校在处理这方面的事件时采取了软弱的和稀泥做法,家长都把学校当唐僧肉了,想着法子来啃一口。学校不讲原则的宽容,退步,本想早日息事宁人,结果助长了歪风邪气,很多家长借机与学校扯皮以获取高昂的,本不该得的所谓赔偿或(补偿)金。学校在处理这类事时完全陷入了被动局面。
暑假孩子溺亡,法律上应该是和学校无关。
因为放暑假前每个学校都会进行暑期安全教育,包括溺水的相关知识,家长确认签字,安全教育平台督促孩子认真完成等。这所有活动都有文字记录、照片,部分还有录像。所以不存在安全教育不到位的问题!
但实际上孩子溺亡,学校还是脱不了干系。
因为总有部分家长会到学校大闹特闹,甚至把尸体抬到学校门口,给学校及领导造成极大困扰。家长的目的也很明确,人没了,希望能有点物质补助,而学校为了息事宁人,也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会给点钱,多少看学校财力而定!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孩子溺亡,学校也很痛心,大部分学校也会给点钱,权当慰问了!
学生暑期溺亡,法律上和学校无关。但情理上学校还是会适当给点慰问金,实际也无可厚非,必竟是一条幼小的生命!
家长只要不是狮子大开口,学校一般也会接受。但如果过分的话,不好意思法庭上见,估什一分钱也见不到。
所以做人一定要厚道,适可而至。
学校不是唐僧,随着法制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随着国人的素质越来越高,相信遇事就訛学校的现象肯定会越来越少。
而那时的校学校估计才是人们心目中理想的学校。不再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不再不敢上体育课,不敢让孩子玩打雪仗,不敢组织春游等室外活动。
热闹的校园才是正常的,不是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孩和同学出游溺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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